旅行社及其營業員作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被判罪成
日期: 18/03/2019
一間旅行社及其營業員因作出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銷售旅遊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分別於三月一日及今日(三月十八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及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旅行社亦被法庭下令向案中一名受害人賠償二千三百二十元。
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一間旅行社及其營業員,涉嫌以不良營商手法銷售旅遊服務。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旅行社在團購網站以優惠價格出售機票換領券,當顧客兌換有關換領券時,該旅行社及其營業員拒絕提供機票,而顧客只能在購買較昂貴的機票連酒店旅遊套票時才可使用換領券。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服務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如就某服務作出按指明價格的購買邀請,但其後出於促銷不同服務的意圖而拒絕在合理時間內交付有關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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