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經理及食品批發東主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食品被判罪成
日期: 07/03/2019
一名食肆經理及一名食品批發東主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食品作售賣用途,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今日(三月七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四千元及六千元。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到一間位於屯門的食肆進行試購行動,購買一款焗芝士石斑飯。
經政府化驗所檢測後,證實該款食物中的魚塊為鯰魚,與所宣稱的不符。
進一步調查後,發現有關食品批發商向食肆經理作出虛假聲稱,指出售的鯰魚魚塊為龍脷魚塊;而食肆經理購入該批魚塊後,再以其製作食品,並虛假宣稱為石斑飯。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而消費者於購買貨品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出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懷疑違反《條例》的事宜。
返回撮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