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銷攤位負責人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美容儀器被判監禁及罰款
日期: 26/11/2015
一名展銷攤位負責人因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於其作銷售用途的美容儀器,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監禁十四日,一部約值三萬一千元的美容儀器亦被充公。另外七名展銷攤位負責人早前於十一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相同罪行被判罪成,各被罰款五千至八千元,總值約十五萬五千元的七部美容儀器被充公。
海關商品說明調查科人員根據資料,於十一月十二日在灣仔舉行的一個展銷會採取行動,檢獲八部美容儀器,並拘捕八名展銷攤位負責人。該些聲稱某品牌的美容儀器並未獲有關廠商授權製造及供應。展銷攤位負責人應用該品牌之虛假商品說明以誤導消費者以為儀器為該品牌的產品。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管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任何商業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市民若發現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活動,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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